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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希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希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21号罪犯陈希贵,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莱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希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希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希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希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51年9月13日出生,64岁,系老年犯。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陈希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老年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希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