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叶,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薛忠泉,姜鲁榕,薛忠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28号申请执行人宋兆叶,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高新产业开发区中德花园3号楼中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尚庄村。被执行人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75号。被执行人薛忠泉,男,汉族,1958年2月7日生,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城中小区西北村13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姜鲁榕,女,汉族,1956年12月28日生,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四巷3号楼210号。被执行人薛忠水,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生,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住���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四巷3号楼210号。本院在执行宋兆叶诉淄博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淄博中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薛忠泉、姜鲁榕、薛忠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0489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