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祖权,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袁于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欧阳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