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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华 周林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方华,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六处四方坡**栋***号。被执行人周林,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健康路**号。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林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周林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六特执字第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