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显录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录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显录,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其塔木镇街道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金色八里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显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显录及其辩护人邴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金显录虚构事实,以骗取电视机获利为目的,于2014年9月16日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以货到付款的名义骗取榆树市华生交电公司海尔牌电视机109台,并将骗来的电视机低价卖给长春市海尔销售员刘君,所骗钱款被金显录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被骗的109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78095.00元,案发后,金显录将所骗钱款归还给榆树市华生交电公司。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金显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显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金显录的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金显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返还赃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金显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金显录以骗取电视机获利为目的,以虚构“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与榆树市华生电器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货到付款的名义骗取榆树市华生交电公司海尔牌电视机109台,并将骗来的电视机低价销售给长春市海尔销售员刘君,所骗钱款被金显录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价格鉴定,被骗的109台电视机总价值人民币178095.00元,案发后,金显录将所骗钱款归还给榆树市华生交电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1日邹金宝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6时许,榆树市城郊派出所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九台路与学府路交汇处九台农商银行内将涉嫌诈骗的金显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依法进行讯问,公安机关于10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榆树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榆树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海尔部经理王琳琳,按照公司内部呈报流程审批完毕后,指示其助理郑智慧,出具仓库欠条,并且找相关领导签字完毕后,从我公司平安村仓库将109台电视发出。具体商品如下:海尔液晶电视型号为LED32B7000,数量55台,单价1299元;海尔液晶电视型号为LED40M6000,数量54台,单价1975元。共计109台,合计货款金额为178095元。王琳琳本人承诺,其负责追款,最晚于9月21日回款完毕,由于到期未还款,故商场财物人员天天督促、跟踪王琳琳还款,并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对其进行扣奖。但截止2014年10月10日止,仍未还款,故商场派人到长春与王琳琳等人共同追缴此款,对方经办人员金显录于2014年10月12日还款完毕,态度较好,故我公司申请能够给予金显录从轻处罚。该公司以工程销售形式出售给金显录的海尔电视机109台,销售过程中没有促销也没有搭赠赠品。(3)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金显录将109台海尔牌电视机卖给长春市的海尔销售业务员刘君,将货款还给齐齐哈尔柴明杰2万元,长春张振东11万5千元,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没有找到该二人。(4)榆树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情况说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金显录交待他与榆树市华生电器有限公司鉴定的电视工程项目购销合同中的甲方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是其虚构的,公安机关经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未查询到与名称为“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相关联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5)电视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复印件、榆树市华生电器有限公司议案呈报、欠条、情况说明、借机单、金显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金显录以中间人身份,虚构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与榆树市华生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华生电器公司王琳琳将电视机提出交给金显录,约定货到付款。(6)关令双提交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齐毅的信用卡于2014年9月30日分两次支付给榆树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6841元。(7)王爽提交银行存款明细帐证实,帐号为6229350115002834811(户名为王爽)的银行帐户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21日的交易情况,9月初至10月末未有700元的交易。(8)关令双自书证词证实,关令双认识王爽,偶尔帮金显录沟通业务,2014年9月29日金显录让关令双到榆树华生电器帮他还货款,直到9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货款没有汇过来,王爽给金显录打电话说能能汇过来一些,帮王爽完成9月的销售任务(打电话时关令双和王爽在一起),王爽给金显录打完电话后问关令双是否有钱,先借给她一些,先把9月份的销售任务完成,关令双和王爽说有一张朋友的信用卡,能透支7000元,之后关令双给金显录打电话在说王爽向其借钱,完成销售任务,金显录说有就先帮王爽完成9月的销售任务,关令双把卡交给王爽,王爽一共用了6841元,之后金显录说这钱当货款用。(9)户籍信息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金显录于1981年11月3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在管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记录,以及证人关令双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刘君证言,我是长春市海尔销售的业务员,负责海尔品牌的电器销售工作,2011年在长春通过海尔厂家的一个业务员唐超认识的金显录,我和金显录在2011年到现在有过很多次业务往来,他都是找人从商场内部批发出来,我从他手中再买。2014年9月15日中午,我在长春我家中接到金显录给我打来的电话,金显录在电话里问我海尔电视32寸和40寸的电视机什么价格,我问他是什么型号的,他说32B7000和40B6000,我告诉他32B7000是1200元一台,40B6000是1800元一台,金显录就把电话挂了,不一会儿又给我打了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他可以在商场做出一批货(海尔32B7000和40B6000型号电视),问我要多少台,我说每个型号最多要三五十台,他说32B7000有55台,40B6000有55台,我就同意买他那批电视了,2014年9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金显录给我打电话说货到了,问我把货送到哪里,我告诉他把货送到星河湾仓库去,我也拿着十六万五千元货款去了星河湾仓库,看见到货一共有55台32B70**和54台40B60**,因为少一台,我就向金显录要电视的发票,金显录说过一段时间给我发票,我就把163200元货款给金显录了,后来我把这些电视卖了,赚了一万多一点,2014年10月11日晚上有人给我打电话和我核实一下我从金显录那里买电视的情况,我才知道我从金显录那里买来的电视是金显录骗来的。我没有参与金显录诈骗电视的事情,金显录这批电视花费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在他手中买的这批电视,价格不低于我们行业内部价格,因为商场搞促销的时候,价格是可以放低的。我不知道金显录这批电视是从哪来的。他当时没有给我发票,因为我以前和金显录做过生意,他之前也没给过我发票,我管他要发票,他说以后给我发票。2014年9月17日至10月20日之间,我把电视卖给九台的三家电视经销商,他们上我这取的货,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2)证人王爽证言,我别名叫王琳琳,2013年9月1日开始一直是榆村市华电电器公司海尔部的经理。现在离职了,我认识金显录,他和我说他是做家电工程生意的,在我们华生商店买过三四次电器。2014年9月14日、15日,我记不清是哪天了,金显录给我打电话说长春有一个宾馆要装修,要一百一十台电视,钱得晚几天给我,我就给公司财务杨佳琪和邹金宝打电话说这件事,财务没有同意,邹金宝说要打公司呈报,公司同意才给他拿货,我把这件事和金显录说需要对方宾馆的工程合同,向公司打呈报,公司同意才能发货,而且合同必须是真实的。金显录说可以,问我合同需要什么形式的,我说我有以前合同的版本,我发给你,我就把以前的合同版本发过去了,2014年9月16日他就把合同的扫描件发过来了,我就向公司打呈报,公司批准了,9月16日我对象王超找车给他发了一百零九台电视,发到长春,当时我告诉拉货的司机金显录的电话,司机是自己去的,他送到哪里什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给金显录发货时他说三天到五天就给我钱。发货前我说得有宾馆的工程合同,还得有实体店和工程照片,金显录说可以,还可以到店里去看。我没给金显录说发假合同也行的话,我就把以前工程合同的样本传过去了,样本合同是否带章我记不清了。他发过来的合同是否带章我没注意,我看到合同上面签字人的姓名是金显录的爱人,他俩存在夫妻关系,而且电话号码也是金显录本人的,所以我认为合同是真的。发的是海尔品牌的电视,有55台是32寸的,型号是LED32B7000,单价1299元,总金额是71445元,54台是40寸的,型号是LED40B6000,单价1975元,总金额是106650元。货款我向他要过多次,他一直支着我。我对象是搞物流的,他能找车,2014年9月16日我和他说需要一辆车,把一百一十台电视2014年9月16日晚必须送到长春。他马上给我联系,我把金显录的电话号告诉我对象,他把电话告诉司机,我对象问我运费怎么付,我说对方付。金显录以前在我们店里拿货不赊账,但有时候是我自己拿钱买出来货给他,之后他把钱都给我了,没有拖欠这么长时间的。我不知道这批电视以什么价格卖哪里去了。我经总部发购销合同时和陈经理说了,但是陈经理没看见过这个合同。我卖这批电视主要是为了提高我的业绩,卖的越多业绩越好,卖这批电视我没有得到金显录的好处。我没有跟金显录说购买这部分电视会有促销、赠品或搭赠,因为这种工程合同全部没有促销、赠品或搭赠,这是公司规定的,就是最低价格卖给他的。在我催要货款期间,金显录没有给过我一份货款,也没有通过别人给过我货款。我认识关令双,他是金显录的亲属,以前我和金显录有业务上的合作,有时金显录让关令双负责还款。2014年9月30日,关令双来榆树还金显录欠的货款,但货款没到帐,就没还上,当天是月末结帐,我有任务没完成,有一个经销商要货,我给垫货款钱,当时我钱不够了,就问关令双有钱没有,借我用一下,关令双说他同学的信用卡在他手呢,能划7000元,我就从关令双的信用刷了6800元多一点,刷的是电器销费,这钱是我向关令双借的,不是金显录让关令双还的货款,这钱我现在没还关令双呢。后来我没和金显录谈过用这钱顶他欠的货款钱。金显录没通过网银转过700元。(3)证人王超证言,我是在榆树市“鸿运物流”院内开货站的,货站名叫“万达货站”,王爽是我女朋友,她还叫王琳琳,在榆树华生电器商场海尔电视营业部做部门经理。2014年9月16日晚上7点钟左右,王爽打电话给我,让我给找辆车,用车把109台海尔电视送到长春去,有个金显录的男子在长春等着接货。我就打电话找来一辆货车,车主是个40岁左右的男子,我不知道叫啥名,车号我也没记住。王爽叫我带着车去华生电器商场的库房把电视装上车,我就带着货车去了位于平安村的华生电器的库房,当时经理助理郑智慧在那里等着,王爽没去,郑智慧负责往车上装电视,我问过王爽把电视送到长春谁接货,车费谁负,王爽说车费接货人付,接货人叫金显录,叫货车司机到长春后打电话给金显录,电话是1868657****。我把货车送到华生电器公司仓库我就离开了,后来我从王爽那里知道109台海尔电视已由金显录给接走了,但是电视货款还一分没给呢,款额为17万多。到9月30日之前,王爽多次打电话找金显录催要货款,但是金显录总是推脱。9月30日那天晚上我和王爽去长春找金显录,第二天9点多钟,在长春东环城路附近的“金色八里城”小区院内见到了金显录,这是我第一次见到金显录本人,王爽叫他把货款汇到华生电器公司的帐上,他说正叫别人给转钱呢,因为是十月一放假,银行系统有点慢,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也没有等来钱,王爽因为有急事,我俩就回榆树了,到10月4日下午,王爽和我再次到长春找金显录催要货款,金显录还是给不上,我俩在长春呆了两天,我10月6日回榆树了,王爽继续在长春向金显录催要,并且华生电器商店的负责人知道了此事,也到长春与王爽一起见到金显录本人,向他催要那109台电视的货款,金显录仍然推拖,拿不来钱,并且金显录说如果第二天拿不来钱可以把电视拉回去,但是到第二天,金显录仍然没拿来钱,华生公司负责人就领着警察到长春把金显录控制起来了。(4)证人蔡海涛证言,我认识金显录,前几年我们一起在长春海尔工作,是同事。金显录和我有经济来往,2014年5月份从我这里借走二十万元人民币,今年十月初的一天,金显录给我打电话,还给我一万元钱,我不知道金显录还我的钱是哪来的,我不知道金显录诈骗榆树市华生电器公司电视的事,我也没有参与诈骗。3、被害人邹金宝证言,我是榆树市华生家电工作人员。2014年9月13日,我们华生家电公司的海尔部门经理王琳琳和我们公司的陈桂梅店长说她谈成一笔业务,王琳琳给陈桂梅出示了一个电视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合同上写着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向榆树市华生电器有限公司购买海尔牌电视110台,合计金额180070元,但是买家现在没有现金,需要货到付款,最迟在2014年9月21日把钱给齐,陈桂梅店长就同意这笔业务了,陈桂梅按照公司的规定业务流程将这笔业务汇报给四平华生总部,总部同意将电视先发送到长春,货到付款,2014年9月16日19点左右,王琳琳的男朋友王超找到榆树市华通货站,华通货站派了一辆车号为黑LB48**的货车和一名司机,王琳琳的助理郑智慧带着我们店里的借机单坐着那辆货车一起去我们平安村的家电库取的电视,一共取走109台,合计价值178095元,电视装车后,郑智慧就下车了,司机就拉着电视直接开往长春,把电视卸在了长春市长春大街与亚泰大街交汇处一个小区的地下仓库里了,对方接货的的人用半截车往仓库里导货,之后我们就在公司等着货款,这笔货款是王琳琳负责收回,但是到了9月21日,货款也没有给公司,我们店里就问王琳琳为什么货款还没有给,王琳琳就说过几天一定给,差不了,我们公司之后的几天一直催促王琳琳将货款收回,王琳琳在10月4日左右和她男朋友一起去的长春,说去要货款,就这么一直拖到10月10日,我们公司派出孙丽敏经理和其他三位员工去长春调查此事,看我们是不是被骗了,孙丽敏在长春王琳琳住的宾馆见到王琳琳了,王琳琳说差不了,王琳琳找来一个名叫金显录的男子,说他是对方宾馆购买电视的中间人,孙丽敏就同金显录沟通此事,金显录给我们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和一张情况说明,孙丽敏提出去仓库看我们公司的电视是否在仓库,金显录也不配合,我们公司就怀疑我们被骗了,就报警了。王琳琳说是金显录给他提供的购买电视合同,在合同上签字的关艳娇是长春美家商务宾馆的负责人,是关艳娇委托金显录购买电视,金显录才联系的王琳琳,而且王琳琳在同我们店长陈桂梅说有人要购买电视时的理由是长春美家商务宾馆在2014年9月18日开业,要求我们在9月16日将电视送到长春,并且将电视在宾馆安装完毕。王琳琳还叫王爽。4、被告人金显录供述,王琳琳(现在知道她真名叫王爽)在吉林市华生电器工作时我认识的,那时也从王琳琳手买过电视,这次是我主动找的王琳琳,因为我在外面欠了10多万元欠款,人家要债比较紧,为了还债我最近急需要整一部分钱,因此我想到了榆树市华生电器赊一批电视转手卖些钱还债,在2014年9月16日之前的一天,具体哪天我忘记了,我给王琳琳打电话说要买110台L**电视,说是装修宾馆工程用,并且约定收到货的3至5天内给货款,她开始没同意,后来跟我说得走公司审批手续。2014年9月16日,王琳琳让我提供和宾馆签的合同,我让王琳琳给我发个样本,王琳琳就把一份别人从华生购买清华同方电视的合同样本发到我的邮箱了,然后我到长春市凯旋路的一个复印社按我提供的样本做了一个虚假合同,甲方单位名称写的是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委托代理人签的是关艳娇的名字,是我写的,并且让复印社的人在这个虚假合同上弄了一个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的章。然后用传真发给王琳琳了,王琳琳和我说走完审批就能发货了,然就联系长春的刘君,我要把电视卖给刘君,我和刘君谈好价格后,刘君告诉我把电视卸到欧亚兴河湾的仓库,当天晚上王琳琳就用一个大货车把109台电视机给我送到了长春市,车是王琳琳找的,运费是我付的,当时我接的货,刘君也在场,存放在欧亚兴河湾的仓库了。当时因为不虚构宾馆用电视这事,华生电器就不能以大批量和低的价格赊给我电视机,也不能同意先发货后付款。109台电视都是海尔牌的,有55台是32寸的,型号是LED32B7000,单价是人民币1299元,54台是40寸的,型号是LED40B6000,单价是人民币1975元,总计人民币178095元,这些电视我都卖给刘君了,型号LED32B7000的单价是人民币1200元,型号LED40B6000,单价是人民币1800元,刘君一共给了我163200元,这些钱让我还松原蔡海涛1万元,还齐齐哈尔柴明杰2万元,还长春的张振东11万5千元,其余1万5千元让我花了。我花178095元人民币买的电视以163200元赔钱卖是因为着急出手用钱。长春市美家商务宾馆是我虚构的。提供虚假合同就是为了骗取榆树市华生电器有限公司的109台海尔牌电视机卖钱,然后我用这些钱来还债,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当时我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过一段时间把这钱补回来就没事了。我在购买电视过程中没有给王爽或他们内部员工好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电视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就是我发给王琳琳的虚假合同。上面“关艳娇”的签字是我冒充“关艳娇”签的字,关艳娇是我妻子,但她不知道这件事。因为我是做电器批发的,华生电器公司的领导都认识我,我要是签我名,他们就知道我不是给宾馆采购用了,这份合同也知道不是真合同了,他们就不会把这批电视卖给我了。我把电视机拉走七天后,王琳琳向我电话催要货款期间(她没到长春当面向我要货款之前),我让我弟弟关令双来榆树还这笔欠款,他替我还给王琳琳6800元钱,之后我又用网银给王琳琳转了700元钱,一共是7500元钱,这钱是还华生电器公司的货款,后来榆树市城郊派出所找我后我还给华生电器公司货款是178095元,实际上我多支出了7500元,这钱王琳琳是否还给华生公司了我不知道。5、鉴定意见单价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109台电视机经该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8095元。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对被告人金显录讯问时所拍摄的录像。针对被告人金显录提出的辩解和质证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关于被告人金显录对证人王爽的证言有异议,辩解其已给付7500元的货款,其中6800元是关令双到榆树华生电器划卡还的电视款,另700元是通过网上转款给付的的质证意见。经查,关令双提交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4年9月30日通过信用卡刷卡形式支付给榆树市华生交电有限公司6841.00元,并证实其与金显录电话沟通后,金显录说先帮王爽完成销售任务,王爽亦证实使用关令双提供的信用卡刷卡支付6841.00元,但此款系其为完成销售任务,向关令双借的,并非替金显录支付所欠货款。因关令双与金显录电话沟通此款用途为帮助王爽完成销售任务,王爽亦证实此情节,而后金显录与关令双说此款抵顶货款用,并未与王爽明示用此款支付其所欠货款,故对金显录此辩解不予采纳。关于700.00元是用网上转款给付的辩解,王爽提交其银行卡交易记录,并未显示此700元的交易情况,且被告人金显录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金显录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显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显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显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金显录具有上述情节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显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