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不识字,宕昌县阿坞乡,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小学文化,宕昌县阿坞乡,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两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宕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玉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