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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封胜建与肖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胜建,肖美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小字第14号原告:封胜建,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被告:肖美兰,女,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胜建与被告肖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胜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胜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胜建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