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魏全年与被告赵万波、赵娜、王玉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年,赵万波,赵娜,王玉花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44号原告:魏全年。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万波。被告:赵娜。被告:王玉花。委托代理人:赵娜。原告魏全年为与被告赵万波、赵娜、王玉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全年之委托代理人朱文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万波到庭后中途退庭,被告赵娜、被告王玉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全年诉称:2013年12月22日50分许,原告驾驶鲁BLD9**牌号轿车沿G204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G204线与琅琊台南路交叉路口处,与刘清凤骑电动自行车沿琅琊台南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相撞,刘清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导��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的车辆经黄岛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为18000元,鉴定费500元。三被告已于2014年2月21日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原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为此要求三被告承担原告车辆经济损失7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万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赵娜、王玉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赵万波与被告赵娜系父女关系,被告王玉花系被告赵万波之妻刘清凤(已亡)之母。2013年12月22日22时50分许,原告魏全年驾驶其鲁BLD9**号轿车沿G2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G204线与琅琊台南路交叉路口处,与被告赵万波之妻刘清凤骑电动自行车沿琅琊台南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相撞,致刘清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魏全年、刘清凤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清凤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驾驶其鲁BLD9**牌号比亚迪轿车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18000元。原告主张其已缴纳鉴定费500元,但未提供出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明细表及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万波、赵娜、王玉花均系刘清凤的法定继承人。原告魏全年驾车与三被告之亲属刘清凤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清凤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及刘清凤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该案已经本院另案开庭调查核实并予以判决确认,该判决确定原告及刘清凤双方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原告驾驶的其鲁BLD9**牌号比亚迪轿车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18000元,该损失应由刘清凤的法定继承人即三被告按40%的比例共同承担7200元。原告主张其已缴纳鉴定费500元,但未提供出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赵万波到庭后中途退庭、被告赵娜、王玉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万波、赵娜、王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魏全年车辆经济损失7200元。二、驳回原告魏全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万波、赵娜、王玉花负担。因原告魏全年已向本院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付给原告魏全年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