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连喜与陈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喜,陈高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宋连喜。被告陈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宋连喜诉被告陈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高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