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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连喜与陈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喜,陈高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宋连喜。被告陈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宋连喜诉被告陈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高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