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章水根与被告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水根,张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章水根,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明社,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水根诉被告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水根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水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