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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梅香与李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刘梅香,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民勤县。被告李平文,男,生于1959年,汉族,住民勤县。原告刘梅香与被告李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成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梅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李平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李平文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李平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被告李平文向原告刘梅香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之庭审陈述、借条1张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被告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平文给付原告刘梅香借款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平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星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算起: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