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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93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江某,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效,齐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齐某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