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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应军、李福中与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云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应军,李福中,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云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应军。委托代理人鲍志江、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陈述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代为调查收集证据资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芬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彬,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云平。委托代理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审原告李福中。委托代理人田应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田应军因与被上诉人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公司)、被上诉人袁云平及原审原告李福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应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谈伟,被上诉人保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彬,被上诉人袁云平的委托代理人袁琛丽,原审原告李福中的委托代理人田应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 洁附:适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