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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鲜体伟、王明强、王光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鲜体伟,王明强,王光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7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负责人李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龙,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瑶,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体伟,男,汉族,住青川县马鹿乡。被告王明强,男,汉族,住青川县马鹿乡。被告王光周,男,汉族,住青川县马鹿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告鲜体伟、王明强、王光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