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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彬、周安辉与张辉、百强、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何彬,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周安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辉,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百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彬、周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辉、百强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0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彬、周安辉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了核实。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了核实,并经过批准,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500万元。被执行人成都芷萱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辉、百强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彬1500万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