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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何庆义与来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义,来安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何庆义。委托代理人:薛世维,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来安县健康路,组织机构代码48613334-7.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该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进,来安县半塔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义与被告来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庆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庆义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