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磊与被执行人张林虎、张茂杰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晁磊,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张林虎,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张茂杰,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温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林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前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林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林虎在温县温泉路中段北综合商住楼1单元4层东户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张林虎所有的位于温县温泉路中段北综合商住楼1单元4层东户有住房一套。10、被执行人张林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林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1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