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居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5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平,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陈烨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陈烨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