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燕与左名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燕,左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罗燕,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左名山,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长安镇,现居住平利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罗燕与被执行人左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交纳受理费1250元,申请费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98.6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29651.4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