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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崔××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times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执行。2015年2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邢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邢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崔××驾驶灰色本田飞度牌小型轿车(牌照号:黑E**×××),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让北岗西500米处时,将正在路边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王×1(男,53岁)撞入路边沟内,致使被害人王×1当场死亡。被告人崔××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崔××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被告人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希望能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崔××驾驶灰色本田飞度牌小型轿车(牌照号:黑E**×××),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让北岗西5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车辆会车时,因超速行驶加之瞭望不够,将正在路边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王×1(男,53岁)撞入路边沟内。被告人崔××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急救人员及民警相继到场,被害人王×1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认定,被害人王×1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喇嘛甸分局认定,被告人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1无责任。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崔××家属与被害人王×1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崔××赔偿辛×、王×2共计人民币360000元,被害人王×1家属对被告人崔××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崔××的自然概况等身份信息。2、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崔××的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崔××的归案经过。4、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崔××于案发后报警。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崔××的驾驶证已被吊销。6、谅解书、赔偿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崔××家属已对受害家属赔偿360000元,受害家属对被告人崔××予以谅解。7、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1无责任。8、证人林××、于××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王×1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的经过。9、被告人崔××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车辆因会车瞭望不够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10、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证实肇事车辆安全性能合格。11、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右前部与人体发生过接触碰撞。1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1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13、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崔××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14、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最小为67.48km/h。15、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等,证实肇事现场的道路、车辆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还考虑如下情节:1、肇事后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2、委托家属与被害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崔 潇人民陪审员  金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