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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全成与黄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全成,黄新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林全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新根,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魏王锋、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林全成与被告黄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裁定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奕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全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魏王锋、何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8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被告辩称,本案实际借款金额是47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共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8月18日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载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4年2月18日还清。出具借条当日,原告转账47000元给被告,另称借条出具前曾借款现金3000元给被告;被告则称借条出具后原告仅转款47000元,余款3000元未交付,且其未向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后,被告陆续付款125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借条、账户历史流水单各一份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借款金额,双方对于转账交付47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争议的3000元是否交付,原告能做出合理解释,且被告出具的借条亦确认借款总金额为500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本案借款约定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5%,但在借条上并未载明,且被告否认本案借款有约定利息,原告对是否有约定利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另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12500元,对该金额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尚应偿还借款本金为37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新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全成借款37500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该款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全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林全成负担568元,被告黄新根负担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连博影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