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告姚某某,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