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碧书与吴光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李碧书,农民。被执行人吴光喜,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碧书与吴光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实其情况属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云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