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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碧书与吴光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李碧书,农民。被执行人吴光喜,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碧书与吴光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实其情况属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云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