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玉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生,石秀,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115号异议人(案外人)高玉生。申请执行人石秀,无业。被执行人张建,系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秀与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高玉生于2015年8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玉生称,申请执行人石秀与被执行人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法执字第3219-1号民事裁定书已送达本人。异议人高玉生于2011年5月27日从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锦后旗中山广厦售楼部购买车库一个,面积47.3平米,价格15.5万元,有发票和购车库协议。临河区法院查封中山广厦A9栋12号车库的时间是2013年7月11日,而异议人购买车库时间是2011年5月27日,现车库一直由异议人控制和使用。请求终止对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中山广厦小区A9栋12号车库的执行。异议人提供了购车库协议一份、现金收据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石秀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临民特字第178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中山广厦小区12、13、14、15号商业门点房屋四套予以查封。2014年5月12日,本院就石秀与张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临民初字3204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建返还石秀借款7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12月3日,石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4)临法执字3219-1号民事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中山广厦小区12、13、14、15号门点房四套。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况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涉案杭锦后旗陕坝镇中山广厦小区A9栋12号门点是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异议人高玉生提供了购车库协议及现金收据,但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现金收据也非正式的销售发票,只能证实双方形成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异议人的权益不能排除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院执行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高玉生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玉生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建忠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孔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程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况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