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横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新刚与厉明忠、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刚,厉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239号原告:郭新刚。委托代理人:郭天红。被告:厉明忠。法定代表人:卢漳舟。委托代理人:徐骏、谢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