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汉秋与沈阳东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汉秋,沈阳东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26号原告胡汉秋。被告沈阳东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汉秋与被告沈阳东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汉秋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胡汉秋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