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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烟台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周建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建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方圆工业园海信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永祥,经理被执行人周建礼。申请执行人烟台亚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47750.26元,并负担执行费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安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