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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永才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70号罪犯王永才,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1997)滨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才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鲁刑一终字第4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予以核准(刑期自1997年8月20日至1999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鲁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五年十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永才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永才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患有××,属于病犯,经监狱医院鉴定为3级高血压(很高危),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永才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经监狱医院鉴定为3级高血压(很高危),属于病残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才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