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佩东、朱伯芳与陈和妹、唐元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东,朱伯芳,陈和妹,唐元兴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王佩东。原告朱伯芳。委托代理人李达(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妹。被告唐元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东、朱伯芳诉被告陈和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唐元兴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东、朱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佩东、朱伯芳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丽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