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68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曙光,赵亚明,赵玉林,李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林曙光,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69号院3号楼1单元201号。被执行人赵亚明,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69号院3号楼1单元201号。被执行人赵玉林,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新村西路南五巷6-22号。被执行人李爱民,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南九巷3号楼4单元40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曙光、赵亚明、赵玉林、李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7332.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ì?T???T?T?|鸀?退?萑?搒???葠?摧偂?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ì?萑?搒??è葠?摧??萑?搒??è葠?摧?3?萑?搒??è葠?摧偂???灤t愀?摧旜??愁?摧?ú??????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愀?漀?????洀H渄H甄??鑨???9『????????芰??????????┅°?厰??????????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