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杨某某,现住青冈县。被告程某某,现住青冈县。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子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