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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杨某某,现住青冈县。被告程某某,现住青冈县。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子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