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商催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0日,出票人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号码为302000532471888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曲 婷审判员 杨 惠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