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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商催字第2号申请人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0日,出票人为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号码为3020005324718883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信全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曲 婷审判员 杨 惠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