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甄青青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8日在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西民婚字20081571号。2011年4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韩欣轩。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志趣不同,夫妻感情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其家庭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夫妻的义务,现双方感情升级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夫妻间无任何共同交流,为了能够让原告正常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韩欣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3、双方依法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走到这一步,双方的矛盾主要是双方父母的原因造成的。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韩欣轩是双方婚生女。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韩某某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8月8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西民婚20081571。2011年4月29日生育婚生女韩欣轩。双方在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经充分了解后自愿结婚,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婚生女韩欣轩年幼,只要双方经常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在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后,还是能够共同生活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甄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