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张某,张某甲,王丽霞,张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王某,女。被告:张某,男。被告:张某甲,男。被告:王丽霞,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张某、张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兰、张存珍、张信、王丽霞、张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