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朱牛乡西月和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某某,男,46岁,汉族,洛川县凤栖镇西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的确切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