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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18-1号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居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李显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货币资金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秀民二保字第002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邯郸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