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祖祥宇与被告张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祖祥宇与被告张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祥宇,张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祖祥宇,男,汉族,小学文书,。委托代理人:陈文立,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堃,男,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祥宇与被告张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祥宇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祖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祖祥宇负担。审判员 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张荣华书记员张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