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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晓杰与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杰,宋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96号原告:杨晓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78年8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宋振强,男,回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杰与被告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杰于2015年9月2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杨晓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