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晓杰与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杰,宋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496号原告:杨晓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78年8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宋振强,男,回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杰与被告宋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杰于2015年9月2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杨晓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