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夫龙犯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09号罪犯王夫龙(别名王子寒、寂寞、誓言),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夫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夫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夫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夫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夫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夫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