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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春花等与叶县城关供销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花,郑红鸽,郑雪丽,郑雪峰,叶县城关供销社,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张春花,女,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郑红鸽,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郑雪丽,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雪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春花之子,原告郑红鸽、郑雪丽兄弟。原告郑雪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县城关供销社。被告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花、郑红鸽、郑雪丽、郑雪峰诉被告叶县城关供销社、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王会娟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张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