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心礼及原审被告张夫振、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心礼,张夫振,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耿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心礼,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夫振,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原审被告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刘修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心礼及原审被告张夫振、永城市经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心礼于2014年12月23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夫振、经纬汽车公司、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0000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18日6时25分许,张夫振驾驶豫N216**号货车,在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永城市酂城镇王竹园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路王心礼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王心礼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夫振负全部责任,王心礼无责任。王心礼受伤后入住永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额部及���部皮下血肿;3、眉弓皮肤撕裂伤;4、下颌骨骨折;5、颈5左侧椎板骨折。住院34天,花医疗费67674.12元。王心礼之伤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王心礼人身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查明,1、王心礼事故前在永城市城关镇南园村居住一年以上,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由其女王玲玲护理,王玲玲系农村户口;2、张夫振所有的豫N216**号货车,挂靠在经纬汽车公司名下经营,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5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夫振在驾驶机动车辆与王心礼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心礼受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夫振负全部责任,王心礼无��任,经该院审核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故王心礼要求张夫振在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故王心礼的医疗费67674.12元,护理费1020元(34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4天×30元/天),营养费340元(34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89592.12元(20年×22398.03元/年×20%)。本次事故造成王心礼伤残,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根据王心礼伤残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以上合计169646.24元,应由张夫振赔偿。由于肇事豫N216**号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张夫振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王心礼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故王心礼上述损失169646.24元,由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心礼支出的鉴定费用700元,由张夫振承担,经纬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心礼诉求的误工费,因其已超出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未提交有效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王心礼要求经纬汽车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因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已足额赔偿了王心礼的损失,故本案中经纬汽车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王心礼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9646.24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张夫振赔偿王心礼鉴��费700元,经纬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王心礼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夫振负担3647元,王心礼负担653元。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王心礼提供的居住证明为村民委员会所出具,不能证明其购买房屋属于城镇范围。且其提供的工作单位证明并无相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材料相互印证,不能证明该工作单位的存在。据此,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数额缺乏依据。二、王心礼的伤残等级鉴定不客观、不真实,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原审依据该伤残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心礼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从原审卷宗材料看,王心礼原审中提供的购房协议书、永城市城关镇南园村委会的证明、永城市公安局淮海派出所的调查报告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王心礼在城镇居住的事实,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其居住的永城市城关镇南园村已于2011年前被规划为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的规定,原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上诉称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王心礼赔偿数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心礼伤残等级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原审中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虽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其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原审未予准许其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二审中,太平洋财险商丘支公司要求对王心礼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但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心礼的伤残等级鉴定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对其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