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林锋,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林锋、被告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离异,原告有一子,被告有一女。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发展为同居关系。2009年5月11日,原、被告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调至南昌县工作。由于双方系二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总是为生活琐事和原告大吵。被告生性多疑,无端怀疑原告和领导、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原告在领导、同事面前颜面扫地。近一年来,被告上述行为尤为显著。被告的行为,原告无法忍受。2015年6月3日,被告再次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原告大骂、用胳膊勒原告脖子,威胁原告。原告买好车票回娘家,被告将原告从大巴车上强行拽下来。原告去学校上班,被告也总在学校门口看守,原告在同事帮助下才逃出来。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答辩人均有异议。一、婚后6年,原告与答辩人彼此相爱、两情相悦,夫妻感情十分深厚,已建立了牢靠的婚姻基础。二、婚后6年中,只是在最近半年,婚姻才出现不愉快,原告与答辩人一直感情相当好,彼此互敬互爱,互相关心,双方虽偶尔会发生争吵,但均是一些小事情,争吵过后,有时会因面子放不下,彼此不便直接讲话,但在行动上还是默契配合。原告讲我一个星期不理原告,夸大其词。三、原、被告结婚6年,前5年半答辩人没有怀疑原告任何事,答辩人并非“生性多疑”。由于原告躲闪及长时间微信或QQ聊天、聊后内容全删,从而引起答辩人一些猜疑,这并非“无端”。答辩人没有去原告单位闹事。四、原告去看望父母及儿子,答辩人从未干涉过,只是在看望的频率上曾提出异议。也没有认为原告是和别人约会。五、2015年6月3日,答辩人没有象原告所说的“对原告大骂、用胳膊勒脖子、在学校门口看守”等。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是明显的意气用事,并有任性和不成熟的成分,与两人平时缺少必要的沟通有关,答辩人认为夫妻关系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答辩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鄱阳县人,被告系南昌县人。2009年初原、被告在网上聊天认识,2009年5月11日双方在鄱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原告杨某某调至南昌地区工作。关于夫妻感情,原告认为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很好,2010年中秋节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后常为小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查看原告手机。被告认为婚后两人感情非常好。双方发生争吵是去年年底,原因是原告无节制地玩QQ。2015年6月3日,原、被告分居生活。同时查明,原、被告再婚前,各自均有小孩,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26万元、长城炫5二手车一辆。原、被告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相识恋爱,至今结婚6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赵菊玲人民陪审员 舒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万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