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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薛传校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35号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施慧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薛传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蕊。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5XXXXXX,票面金额为X万元,出票人为国药控股陕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温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