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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秀霞与张志化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霞,张志化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霞,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化,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霞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化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兰钰、被上诉人张志化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