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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泽民与冯昭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民,冯昭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0号原告刘泽民。委托代理人刘正一。被告冯昭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民诉被告冯昭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民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刘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泽民负担。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