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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万治祥诉杨青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治祥,杨琴莲,李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万治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审旗财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琴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告李飞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治祥诉被告杨琴莲、李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治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治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9元,由原告万治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