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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乐安股份合作经济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乐安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9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委托代理人:邓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乐安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容浩,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润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碣村乐安股份合作经济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