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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弘达远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达远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267号原告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瑜。被告深圳市弘达远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岭澳新村一巷1号南,组织机构代码683789660。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达远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837元,由原告东莞市威宏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骆丰城人民陪审员  赵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