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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程学良与宋之辉、宋方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程学良。被申请人宋之辉。被申请人宋方伟。申请人程学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之辉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轿车,查封价值为50000元。申请人程学良以现金1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宋之辉驾驶的肇事车辆鲁H×××××轿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