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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雨虹因与被申请人安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雨虹,安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24号申请人刘雨虹,女,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安爱军,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雨虹因与被申请人安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爱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合计为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雨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爱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1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担保人申炳杰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立群 来自